Friday 15 April 2016

可向高庭申請當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財務策劃顧問披露,如果死者生前未立下遺囑,家屬可通過律師向高等法庭申請遺產管理書,以申請作為遺產管理人。

“根據1958年遺產分配法令,若死者的遺產總數,包括銀行儲蓄、股票及公積金等的總額不超過60萬令吉,有關遺產將被視為‘小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可通過律師向法庭作出申請。”

有產業就應立遺囑

他說,如果死者擁有房地產,那麼,死者的家屬可通過律師向土地發展局申請擁有權。

“死者若未立遺囑,將會導致家屬在申請遺產的過程中面對許多繁雜手續,單單是申請遺產管理就需耗費許多時間。”

他以一對夫妻為例說,法令闡明,一個人逝世後,配偶可獲分配25%遺產,父母也可獲得25%遺產,而孩子則能取得50%遺產。

“不一定要擁有龐大財產才能立遺囑,同時,立遺囑也不是老人或富翁的專利,只要一個人年滿18歲,銀行戶頭有點儲蓄,或擁有一輛車,那他就可以立遺囑了。”

他披露,遺囑內容不一定只是交代財產分配,也有些人因擔心自己去世後,寵物無法獲得妥當的照顧而立遺囑。

“其實,只要一有產業,民眾就應該立遺囑。華人喜歡聲稱自己沒錢,但一般人多數還是會擁有房子和汽車,或在銀行戶頭存有一些積蓄,這些都是產業。”

申請解凍遺產程序複雜

香港電視劇經常出現死者生前未立下遺囑,導致家屬發生糾紛的劇情,但在現實中,家屬在申請遺產管理委任書程序中面對許多問題的情況更常發生。

親屬須申請管理委任書

一個人逝世後,他所有的資產,包括銀行戶頭、股票戶頭、房屋地產、生意等都會被凍結,親屬必須向法庭申請遺產管理委任書,才能為其遺產解凍並加以處理,但有關申請程序複雜,可能需耗費大筆金錢及長達數年的時間。

在向法庭申請委任書前,所有遺產繼承人必須先達致一個共識,即選出一名遺產管理人,當有關繼承人選擇由他人或另一位繼承人作為遺產管理人時,他本身必須放棄遺產管理人的權力。

在繼承人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單單只是選擇遺產管理人就可能引起一場家庭糾紛,而最終被選出來的管理人也未必就是死者心目中的最佳人選。

為確保遺產管理人完成任務及避免他私吞遺產,法庭會要求死者親屬找來兩名遺產擔保人作見證,而這兩人必須擁有與該遺產同等值的財產,換句話說,若死者是億萬富翁,那麼,這兩名擔保人也必須是億萬富翁,因此,死者家屬常面對找不到合適擔保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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