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4 April 2016

遺囑立得早,至親麻煩省不少

有人說:“人死了就一了百了,再沒有牽挂了。”但對於活的至親,死者去世以後,卻往往是他們面對問題的開始,比如財產分配問題。如果一個人在死之前沒有立下遺囑,他的財產就無法按照本來的意愿分配,屆時至愛的人可能因此而受到委屈,無法在死者逝世後獲得眷顧。

現代人對身後事不像過去那樣忌諱了,如何在有能力和清醒的時候規划死後的外理事項,確保逝世不會給家人帶來糾紛和麻煩,成了負責任的一種做法。立遺囑不是老年人或富裕者的專利權,那是一個人最終意愿的規划,也是保護至親的最好方法。

一般人想到遺囑,就認為一定和龐大的財產有關,接就聯想到那是老人和富翁的專利。這樣的想法在今天,已不合時宜。Taureo私人有限公司的遺囑繕寫專員范高貞說:“只要一個人年齡滿18歲,銀行有點積蓄,或有一輛車,就可以立遺囑了。”另外,遺囑不一定只是交代財產的分配事項,范高貞的顧客當中,就有人擔心去世後寵物無法獲得妥當的照顧,因此而立遺囑。

時代的進步,使原本在最後關頭才處理的遺囑,逐漸獲得年輕一輩的重視,尤其是30歲左右的上班族,都很樂意提早立遺囑。這種現象,日益普遍。

樂委機構資產規划專員涂君源也補充道:“其實只要一有產業就應該立遺囑,和一個人是否有錢並沒有關系。華人喜歡告訴別人說自己沒錢,但一般人還是會擁有房子和汽車,又或者銀行戶口有點積蓄,甚至手上有股票,這些都是產業。”

涂君源強調:“立遺囑不是因為明天就要死了,而是實行我們的愛心,不讓我們親愛的人感到苦惱。”

何謂有效的遺囑?

我們都知道遺囑就是一個人最後的指示,但我們卻未必清楚遺囑包含了哪些特性。

根據樂委機構所提供的資料,遺囑的特性包括:

1. 不僅是處理財產
除了處理財產分配,立遺囑者也可以在遺囑內委任特定的人執行特定的任務,比如有關葬禮的安排。也有人會在遺囑留下對某人的感言。

2. 僅作為意向之聲明
遺囑不是合約,已立遺囑者依然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舉個例子:根據遺囑,你把公司的股票留給你的女兒,但後來決定賣掉,你有權如此做,遺囑內有關條文並沒有正式取消,但你的女兒不會領到這些股票。

3. 必須遵照法律規定
遺囑可以以任何語文繕寫(手抄、打字或印刷),但卻必須遵照法律上所規定的正式條文。立遺囑者須在遺囑文件上簽署或蓋指紋,同時必須由至少2名見證人與他一起簽署遺囑。

4. 去世後即生效
遺囑只能在立遺囑者去世後才生效,受益人與遺囑執行人在立遺囑者去世前,沒有權力享有或執行有關資產。

5. 可作廢
立遺囑者將有權力在去世前廢除先前已立好的遺囑,另外,當以下情況發生,遺囑將依據法律自動作廢:

a)結婚──如果一個人在立遺囑時還單身,結婚後其遺囑立即作廢,除非遺囑中有注明未來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b)毀壞──如果立遺囑者有意將遺囑作廢,他只需要將之毀壞,遺囑就自動作廢了。但意外毀壞或遭第三者惡意毀壞,遺囑就不能視為自動作廢,如能證明毀壞和立遺囑者無關,法庭可以接受遺囑的副本。

c)重新立遺囑──這是廢除之前遺囑最普遍的方法,新遺囑的訂立將自動廢除先前所立的遺囑。

d)皈依回教──一旦皈依回教,一個人的財產分配將依據回教法典。

立遺囑的好處

范高貞認為立遺囑是一種責任感,因為不但可以保障至親的未來,也可以確保自己的意愿獲得尊重。涂君源也分析了立遺囑與沒有立遺囑的差別,從中讓人看見立遺囑的重要性。

立遺囑的好處:

1. 保護你的資產
遺囑讓你決定誰能享有你的財產,同時可憑自己的意愿規劃要分配的財產的比率。如果沒有立遺囑,你的財產將根據1958年的遺產分配法令下公平分配,對於某些依賴你的人,可能在此分配下無法獲得任何利益及保障。

2. 行使你的權利
法律允許你在立遺囑的同時行使你的權利。換句話說,在遺囑內,你可以委任適當的遺囑執行人為你處理事務,也可以為你未成年的子女委任適當的監護人。

3. 避免爭執
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你的家人將面臨繁雜的法律程序與不必要的分配糾紛,他們可能花上數年的時間向高等法庭作出申請,並長時間等待問題解決。如果你有立遺囑,在一年內就可以獲得高等法庭的批准,你的財產也可以獲得公正與順利的分配,保護到你的至親。

4. 靈活性與主控權
立了遺囑之後,資產的主控權依然在你手裡,所以不用擔心立了遺囑分配財產後,地位將受到威脅。

范高貞舉例說:“立遺囑不但保護至親,其實也可以保護自己。以前很多父母在世時就把自己的產業和房子都轉到孩子名下,萬一孩子不孝順,父母隨時連住的地方都沒有。但立了遺囑之後,只有去世以後才生效,加上父母可以在任何時候更改遺囑,只要孩子不孝順,就可以改變結局。”

以上種種好處顯示了立遺囑的重要性,涂君源還提醒道:“當一個人沒有立遺囑,他死後的資產將會被凍結,親人除了花時間向高等法定申請遺產管理委任書之外,也隨時要付出昂貴的律師費。”

“最重要的一點是,立遺囑者喜歡甚麼人就把財產分配給他,不用擔心死後心愛的人被忽略,並可以安心的離開人世。”

真實個案

個案1:自殺字條不被法律承認
T太太與Y先生是夫妻,T太太後來帶兩名孩子一起自殺,並留下一字條,聲明要把所有的產業、包括保險,都歸她弟弟所有,並寫明不留任何東西給Y先生。

在這個案例中,自殺前所寫的字條只是代表一個訊息,並不被法律所承認,因為沒有見證人和執行人,也沒有遵從1958年的遺囑法令,因此T太太的意愿不會被實現。

T太太的死沒有價值,也保障不到心愛的人的利益,自己的產業也無法分配給意屬的人。如果她有立遺囑,結果是可以改變的。

個案2:土地轉名後被迫搬遷
黃先生擁有一塊地和一棟房子。他從朋友口中得知,如果他在世時沒有將產業轉名給家人,政府就會在他死後收回他的土地。因此,黃先生將土地轉名給大兒子。幾年後,他的大兒子因工作遷移到吉隆坡,並把父親轉名給他的土地出售。不幸的,黃先生所居住的房子正好建在該土地上,新的業主要求黃先生馬上遷出,黃先生因此為自己失去產業的控制權而傷心。

如果黃先生立下遺囑分配他的產業,那麼他就依然是法定的業主和保有產業控制權,因為遺囑所示的分配只有在立遺囑者去世以後才生效。

個案3:到處打聽父親的遺囑訊息
商人蘇先生於一次空難逝世,留下幾間在中國和印尼的工廠,價值數百萬元。他沒有立遺囑或通知別人他要將資產分配給兩次結婚後生下的子女,結果他其中兩名子女在報紙刊登廣告尋找他們父親遇難前可能留下的任何遺囑訊息。

人會隨時死亡,無法預知甚麼時候會突然去世,最好在發生任何不幸前做好准備和規划。只是立遺囑還不足夠,還需要確定在用得上遺囑時可立即獲得,所以采取適當的保管方法也很重要。

遺囑繕寫專員協助你立遺囑

當你想瞭解立遺囑的詳情,可聯絡遺囑繕寫專員。遺囑繕寫專員過後會約你見面,向你講解有關遺囑的種種。如果你之後決定要立遺囑,繕寫專員將向你索取資料,包括你的意愿和財產分配的規划。接繕寫專員會幫你編寫遺囑,完成後再交給律師過目,確認顧客的要求是在法律上可實行的。經過確認後,顧客如果沒有任何其他要求,就可以在遺囑上簽名(同時還需要至少兩名證人的簽名,證人不可以是受益人),為了安全,顧客可將遺囑交托遺囑公司保管。

一般上相關單位為顧客處理遺囑繕寫的費用為RM400到RM500之間,保管費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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