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3 May 2016

不知遺產該如何繼承嗎

爺爺過世後,奶奶、姑姑、爸爸可以一同繼承爺爺的遺產,但小明的爸爸比爺爺更早身故,所以小明想,既然爸爸都已經過世了,爺爺的遺產就只會分配給奶奶和姑姑吧!?沒想到,小明媽媽說小明也有爺爺遺產的繼承權。小明媽媽這樣說是對的嗎?到底遺產是如何分配給遺屬的呢?

【遺產繼承的對象與額度】
  根據民法(註1),身故後所遺留的財產,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會由法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分配比例,則是根據應繼分計算;倘若有立遺囑,則其他繼承人可依特留分主張遺產。

◎ 遺產之法定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故夫妻其中一方身故,不論繼承遺產之繼承人為何種順位,其配偶都可依比例,分得被繼承人之遺產。(註2)
 
  除配偶外之法定繼承人,其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依法承認之非婚生子女、養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繼承,如若有子女及孫子女,則子女可優先繼承,但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在繼承前就已身故,或是喪失繼承權(註3),則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領取遺產。如爺爺身故,其法定繼承人為奶奶和身為直系卑親屬的爸爸、姑姑,但爸爸比爺爺更早身故,此時,便能由小明代位繼承(註4)。
 
  當同順位繼承人都不存在或是拋棄繼承,則可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註5)。若發現繼承權受到侵害(註6)時,則可在知道受侵害起兩年內,由被害人或是遺產代理人請求回復,例如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無視特留分,使原本可繼承部分遺產之繼承人,無法分得遺產,則該繼承人知悉起,兩年內可請求回復(註7)。

◎ 應繼分(註8)
  若被繼承人有配偶時,則法定繼承人需與其配偶,按比例分配遺產,此為應繼分。
 
  有配偶及法定繼承人時,其應繼分如下(註9):
  1.配偶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應所有人均分。
  2.配偶與父母(第二順位):配偶得1/2,父母得1/2。
  3.配偶與兄弟姊妹(第三順位):配偶得1/2,兄弟姊妹得1/2。
  4.配偶與祖父母(第四順位):配偶得2/3,祖父母得1/3。
  5.若無第一到第四順位繼承人,則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註8)。
  若是沒有配偶,則同順位繼承人,所有人均分其遺產(註10)。

◎ 特留分
  當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為避免遺產分配不公,影響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益,故民法另有規定特留分,以保障繼承人可取得最低限度之遺產(註11),因此,遺囑中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註12)。
 
  各順位之遺產繼承人,其特留分會依據應繼分為基礎,計算如下:
  1.配偶:應繼分之1/2
  2.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之1/2
  3.父母:應繼分之1/2
  4.兄弟姊妹:應繼分之1/3
  5.祖父母:應繼分之1/3

◎ 喪失繼承權
  當遺產繼承人,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即喪失遺產繼承權(註3):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小編提醒,在法定財產制之下,配偶可先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註13),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中出現的負債,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後再行遺產分配,例如,爺爺身故後,其經濟相對弱勢的奶奶,可行使該請求權,分配後的財產才會視為遺產,再由奶奶、小明及姑姑,按比例繼承。 

【繼承遺產時的責任與權利】
  繼承遺產時,若未拋棄繼承,則視為法定「概括繼承有限制度」,其介紹如下:

◎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被繼承人若留有債務,則繼承人只需清償其所得遺產限額內之負債即可,例如,被繼承人之遺產有800萬元債務、500萬元財產,則繼承人最多只需清償其負債500萬元,這就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註14)。
 
  其中,若有多位債權人時,清償債務時,會依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分配其債務比例,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得知繼承遺產之時起,需在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註15),有無開具遺產清冊,會影響債權人與繼承人之權益,其介紹如下:
  1.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需在一定期限內,表明其債權(註16)。若告知期過後,才得知另有債權人,雖然其債權人還是可要求償還其債務,但只得就繼承人剩餘之遺產追討,若繼承人已無遺產,則無法向繼承人追討。
  2.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可向繼承人追討其債務,此時,繼承人不得以所得遺產為限,需向該債權人清償債務。

◎ 拋棄繼承
  遺產之繼承人,自知悉起三個月內,可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其繼承權(註17),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須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之人(註18),且拋棄繼承後,需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註17)。若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遺產,則歸屬國庫(註19)。 

  835小編提醒,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那裏得到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註20),且若違反民法第1163條,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則不得以「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方式繼承(註21)。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