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3 May 2016

“遗嘱”与“信托”若能妥当处理,将免掉很多遗产的纠纷

如果要深入谈遗产规划的工具,是相当沉闷的知识,需很多篇幅来说明。现特简化来谈两个遗产规划的主要工具——“遗嘱”与“信托”,与读者分享。


现让我与读者分享遗嘱的特点,遗嘱是最基本的遗产规划文件,在遗嘱内将能履行以下的事情:

●选择你的遗嘱执行人执行你的意愿。
●自由选择所有资产的受益人,而不是让法律来决定。
●为未成年孩子选择监护人
●监护人需要负责孩子成长中的生活和教育各相关事项。
●孩子直接申请遗嘱检验证,不需要两位担保人。
●申请遗嘱检验证(GP)的费用和时间会比申请遗产管理书(LA)来得少与快。
● 避免家庭成员或受益人产生纠纷



立遗嘱的基本程序

1.立遗嘱者必须委任至少一位遗嘱执行人(可以委任多达4名遗嘱执行人)或委任信托公司为遗嘱执行人。
2.如果你有未成年子女,委任一位或多位监护人(还活着的配偶一般上是监护人)。但如果立遗嘱者的配偶先去世或两人一齐逝世,监护人会负起照顾孩子责任。
3.受益人。一般上安排替代第一方受益人,万一第一方受益人比立遗嘱者先逝世。受益人可以包括其他非营利机构。
4.见证人。一份合法遗嘱须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人无需了解遗嘱内容)。


信托的内容分析

另一重要的工具是信托(TRUST)。“信托”是一种法律契约,信托设立人(settlor)设立信托,把财产放到信托中,而信托的内容基本上就是“契约”(Trust Deed)。

信托由三方而成立:设立人(settlor)、委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
基本上信托的设立人是为了第三方(收益人)的利益而把财产放到信托中。
由委托人根据设立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分配财产。
信托分两大类: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  和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  trust)。
常见的信托多数都是可撤消信托,设立人随时可更改甚至撤消,而不可撤消信托基本上设立人不可更改,更不可撤消。
在可撤消信托中设立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可以三位一体是同一个人。表面上是把财产放到信托中了,但设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一般来说,这种可撤消的信托是没有独立自主的保障,亦即债权人可以追讨在其中的财产。
不可撤消信托是独立个体的信托,设立者已没有支配权与控制权。因此,这种信托基本上不受设立者其它法律追责影响。


信托的优缺点


信托形式分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与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两种。
生前信托基本是在生时设立的信托。放到生前信托中的财产,设立者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好处是当设立者去世,失去了行为能力时,设定任制定的后续执行人(trustee)就能接管控制权。
生前信托的好处是已放入生前信托的财产在设立者过世后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可直接传给制定的收益人,这是遗嘱所没有的好处。

立遗嘱和没有遗嘱的财产在当事人过世后都要经过耗时,费钱又公开的法庭认证程序来完成,但生前信托却能具有更保密的方式传承资产。

对于做合伙生意者,生前信托也能让股权转让上更有效。通过做好生意转让合约来完成转让程序,有效的保障过世者的家属,也保障原有事业伙伴的权益不受到影响。


遗嘱信托又称身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这信托一般是立在遗嘱上,好处是费用低,能对特定需要做到保障的作用。例如,把未成年受益人的资产委托于受托者,受托将依据信托契约协助受益者保管及管理资产到预设的年龄。

但,改信托的弱点是,设立者过世后遗嘱需要经过法庭认证程序(Grant probate),待遗嘱程序完成后才能进行这信托。因此,需更长时间处理,间中若遗嘱程序上出现各种变化,最后是否还能有效执行将是一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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