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來信敘述一個社會上常有的現象,在信中也提及他的顧慮及問題:他說,立遺囑準備將屋子留給兒子,條件是必須讓其母親(立遺囑人的妻子)住在該房屋,直到她終老,而且在母親有生之年,不得變賣或轉讓該產業。
律師認為,假如立遺囑人去世後就履行轉讓給受益人,由於現行的“托認”產業登記制度,註冊業主即是全權業主,很難確保受益人日後會遵守條件。
假如將屋子先讓給執行及信託人,直到母親去世後,才由執行人過戶給受益人,整個過程可能會延遲,如果母親還年輕健壯,也許受益人需苦等多年才能受益,這對受益人似乎有些不公平。
不知法律顧問有沒有更好的建議供參考?
答:林若輝律師說,立遺囑的一方可以在遺囑加入一些條件,譬如當受益人母親在世時,受益人不能出售產業,或者說從出租有關產業取得的租金,應該交給受益人母親。
針對這點,也許李先生想保障妻子,但又同時不希望兒子等太久才享有遺產的利益,坦白說,對他來說,魚與熊掌,不可能兼得。
建議李先生在立遺囑時,可以做出轉移產業擁有權的指示,譬如加入立遺囑人去世10年後、或者受益人母親去世後才辦理轉移產權手續,視何者為先,這樣在立遺囑一方去世後,至少受益人母親還有10年的保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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