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5 April 2016

立遺囑一定要找律師?

黃先生來信詢問有關立遺囑的問題。

請問:“在立遺囑時,是否一定要找律師處理?個人是否可以把遺囑寫在紙上,自己簽名後再找兩個見證人簽名?這樣的遺囑是否有法律效用?能否敘述立遺囑的重要,還有立了遺囑後是否能更改?”


在提到遺產規劃,最主要的工具就是立遺囑。

現代社會人的知識水平雖然已經是普遍提高,可是大多數人仍然以為,有朝一日當他們逝世不在人間時,他們所擁有的財產自動轉移到其配偶以及孩子的名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遺產在轉移到他們關愛人的名下前,都必須經過法律程序。

我們經常聽到一些怨言,遺產轉移前的繁文縟節、各種特定的法律程序,以致延遲遺產的轉移。也有一種情況是,對自己應得的遺產分配不敢多問,以致遺產應得者生活面對嚴緊狀況,更有一些因為遺產執行者資格的問題,最後弄到家庭出現分裂。

試想想,當我們不在人世時,遺愛至親的人應該怎麼辦?當然,最有效而且受法律承認,以確保遺產能順利轉移到他們手上的方法就是預先立下遺囑。

遺囑的訂立不只簡單、快捷、價錢也不昂貴,立下遺囑後,我們不必擔心萬一不幸逝世,遺產必須根據遺產法令分配出現紛爭的問題。

在大馬,許多有資格立遺囑的人士卻仍未訂立遺囑,主要是他們不瞭解預立遺囑的重要性,人們存在的錯誤觀念,主要是誤以為所有關係到法令條文的文件,必須由律師處理才有效。其實不然,在1976年第166條文法律專業法令第38條,遺囑不在此法律專業法令的管轄,這意即非律師專業者,也可以為公眾人士提供訂立遺囑服務。

不過,最好還是由專業立遺囑、學有專長者負責立遺囑,以確保有意立遺囑者的意願在正規方式下訂立,這可減少遺囑日後受到挑戰、造成關愛的人承受困擾的問題。

為何我們要立遺囑,理由很簡單,遺囑乃由立下遺囑的人規定行式的宣言,聲明在他過世後,進行財產分配與處理的意願。

基本上,遺囑在遺囑人過世之前是可以解除,並由新訂立的遺囑所取代。

為何要訂立“遺囑”?

在此我們大略討論立下遺囑的好處,並將之歸類如下:(一)有了遺囑,我們提供自己對遺產的分配與處理,假如沒有遺囑,法律將依據程序來分配與處理遺產,往往會事與願違。在法律程序下,未婚的配偶、私生子女、年邁的親戚,以及生活上需要我們支援的人士,將不獲分配我們的遺產。

(二)我們可以行使本身的權力,委任我們屬意的人管理我們的遺產,執行我們的意願,以保護我們關愛人士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避免發生有關遺產管理權力的家庭紛爭。

(三)在配偶先我們而去、或者我們身為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預先為年幼的子女委任監護人,以防我們不在人世時,年幼的子女尚有人監管,負責他們的起居,健康以及教育。

(四)有了遺囑,我們不須擔保人以獲取遺囑認證(Probate)。若無遺囑,需要兩名擔保人提供管理遺產的財產擔保。這些財產擔保的數額至少必須等於未扣除開銷前遺產的總額。因此,無遺囑將導致遺產管理的延遲,有遺囑則可減少拖延的問題。

(五)申請遺囑認證的費用,一般比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較少。

當然,立下遺囑的理由不止是上面幾項,其他的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幾點:(一)在符合1949年信托人法令下,申延信托人對於投資的權力。

(二)在遺囑需要信托的情況下委任信托人。

(三)解除以前的遺囑以及/或附加遺囑。

(四)列出遺囑人為何不供應予在1971年繼承法令下,可能成為擁有要求權力特定人士的種種理由。(星洲日報/投資致富‧財富問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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